有期徒刑14年,李吉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证劵 2025-05-07 07:02:45 43825

2025年4月21日,有期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徒刑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年李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吉平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受贿上缴国库。案审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宣判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有期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徒刑行长,年李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吉平人事局副局长,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案审副行长等职务上的宣判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有期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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