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讯(记者 王帅) 自10月1日起,日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调整0.5%;自10月1日起,我市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职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育伤保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保险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这是费率记者10月12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据了解,及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险费财政局日前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照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将全市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职工1%降低为0.5%。
全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降低,生育伤保是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此次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后,参保职工的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继续抓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严格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待遇和发放,切实维护好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 . 2%、0 . 4%、0 . 7%、0 . 9 % 、 1 . 1 % 、 1 . 3 % 、1.6%、1.9%左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此通知规定确定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此次费率调整后,工伤职工的待遇项目不会因此减少,待遇水平也不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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