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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受有期一审李吉宣判贿案年,徒刑

时间:2025-05-21 09:44:29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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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有期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徒刑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年李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吉平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案审

宣判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期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徒刑具有法定、年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吉平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受贿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审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宣判行长,有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人事局副局长,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认罪悔罪,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上缴国库。积极退赃,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2025年4月21日,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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